承包商有救了!河北四部门:严禁约定承包人承担部风险
砂石等材料涨价、疫情影响工期延后,工程合同偏偏要求承包方承担所有风险,怎么办?
日前,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人民法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造价风险控制的通知》,严禁在合同中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部风险。
《通知》要求,建筑工程计价活动和风险控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合理分摊的原则,体现合同交易的公平性,严禁发包方在合同中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部风险。
建筑工程建设周期较长,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多,工程发承包双方应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在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计价风险条款,约定风险内容、范围幅度及出范围幅度后的调整办法,着重防范非正常原因停工对工期和造价的影响,积应对建筑市场价格波动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工程发包方在工程建设过程应考虑停工、建材价格、人工费、机械费等波动对工程质量、施工安、工期和造价的影响,妥善解决承包方在合同签订前不能正常预测和合理准备、在情况发生时无法合理避免和克服,造成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问题。工程承包方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工程建设过程存在的风险因素,合理报价,工程质量、施工安和按期交付使用。
合理调整工程合同价款
工程发承包双方已经订立合同,且对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有具体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具体的,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市场行情协商调整合同价款,或依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T 150-2013)规定的±3%执行。
因大气污染防治等政策性停工所产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以签证方式进行确认,工期相应顺延,费用由双方协商,合理分摊。
合同订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发承包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发包方或承包方不公平或者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发包方或承包方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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