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市海域非法开采海砂,高罚款100万
在深圳市海域非法开采海砂,高罚款100万
12月10日起,《深圳经济特区海域保护与使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网站上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对海域规划管理、生态环境保护、海域使用、海砂开采等作出规定。
与开采海砂相关的条例如下:
第十四条 对划定为严格保护的自然岸线,除防安需要外,禁止在保护范围内建设建(构)筑物、围填海、开采海砂、设置排污口等损害海岸地形地貌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市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海监机构可以在从事海洋疏浚、采砂等可能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的相关设备上安装监控设施,加强对海域使用和海洋生态环境的监督。
市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海监机构应当在安装监控设备十日前将拟安装监控设备的数量、型号、用途、安装时间、安装位置、安装人员等信息通过书面送达或者张贴告示等方式提前告知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
相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安装监控设备,不得实施破坏、损坏以及其他影响设备功能的行为,并有义务根据海监机构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监控数据。
第五十七条 未经许可,禁止在本市海域开采海砂。
已取得采砂许可的采砂单位进入本市海域进行采砂作业的,应当将采砂作业船舶、进场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报海监机构备案。采砂船舶离开批准作业海域的,应当提前向原备案的海监机构书面报告船舶及离场时间等信息。
第五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海监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扣押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用具或者运输工具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或者虽取得海洋倾倒许可但未按照许可事项倾倒废弃物的;
(二)未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或者虽已取得海域使用权但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在海上违法搭建建(构)筑物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出批准范围进行填海的;
(四)采砂船舶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出批准范围进行采砂作业的;
(五)环境影响报告书未经核准或者经核准后过规定期限未开工建设,在未重新申请核准情形下,擅自开工建设海洋工程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海监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且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海监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款规定,擅自开采海砂的,由海监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将海砂卸到指定地点,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处理。
有关意见可通过信件、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反馈至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或者登录“深圳新闻网”留言发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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